湖南师大附中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党委 来源:党委办公室 日期:2018-07-06 阅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设置两个职级,分别为正科长级和副科长级。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七)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办事,执行力强;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认可度高。
担任党内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长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者本数)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长级职务,一般应在副科长级职位工作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2年以上。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提任学生工作相关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中共党员;
(三)须具有1年以上的德育工作经历。
第七条 提任党委办公室等党务部门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必须报湖南师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三、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正、副科长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范围应面向全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如下:
1.动议
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公布职位
拟选任职位及任职条件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公布,职位公布3个工作日后,方可启动下一阶段工作。
3.资格审查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酝酿人选、自荐或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同一职位考察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形成会议讨论干部议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考察对象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等。
5.考察
考察工作由党委牵头,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后,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6.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任用决定。
7.公示发文
党委办公室对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发现影响任职问题的,党委发文任命,并报湖南师大党委组织部备案。
8.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调整异动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党委视工作情况需求等进行科级干部异动或岗位调整
科级干部调整异动工作程序如下:
1.动议
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干部调整异动意见。
2.调研
调研工作由党委牵头,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进一步了解干部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调研材料。
3.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任用决定。
4.发文任命
党委发文任命,并报湖南师大党委组织部备案。
5.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教育培训、交流轮岗、重大活动抽调、借调挂职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科级干部的培养。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的岗位认定和职数管理由学校党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相关请示报告,报湖南师大党委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每个学年度通过述职、民主测评等形式,对科级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学校党委将逐步推行在科级干部选任过程中采取适当方式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可结合科级干部换届进行。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正科长级干部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由于年龄、身体、专业技术资质、岗位性质等原因暂时不适合交流的,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岗位异动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人事异动、工作移交等相关手续。自愿申请调整到非科级岗位工作的,须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或调整岗位的;
(五)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后待遇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设置两个职级,分别为正科长级和副科长级。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七)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办事,执行力强;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认可度高。
担任党内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长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者本数)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长级职务,一般应在副科长级职位工作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2年以上。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提任学生工作相关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中共党员;
(三)须具有1年以上的德育工作经历。
第七条 提任党委办公室等党务部门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必须报湖南师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三、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正、副科长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范围应面向全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如下:
1.动议
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公布职位
拟选任职位及任职条件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公布,职位公布3个工作日后,方可启动下一阶段工作。
3.资格审查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酝酿人选、自荐或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同一职位考察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形成会议讨论干部议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考察对象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等。
5.考察
考察工作由党委牵头,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后,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6.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任用决定。
7.公示发文
党委办公室对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发现影响任职问题的,党委发文任命,并报湖南师大党委组织部备案。
8.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调整异动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党委视工作情况需求等进行科级干部异动或岗位调整
科级干部调整异动工作程序如下:
1.动议
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干部调整异动意见。
2.调研
调研工作由党委牵头,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进一步了解干部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调研材料。
3.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任用决定。
4.发文任命
党委发文任命,并报湖南师大党委组织部备案。
5.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教育培训、交流轮岗、重大活动抽调、借调挂职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科级干部的培养。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的岗位认定和职数管理由学校党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相关请示报告,报湖南师大党委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每个学年度通过述职、民主测评等形式,对科级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学校党委将逐步推行在科级干部选任过程中采取适当方式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可结合科级干部换届进行。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正科长级干部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由于年龄、身体、专业技术资质、岗位性质等原因暂时不适合交流的,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岗位异动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人事异动、工作移交等相关手续。自愿申请调整到非科级岗位工作的,须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或调整岗位的;
(五)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后待遇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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