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党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根据省委组织部和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

二、民主评议前,要进行组织动员。召开党员大会,讲清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义、目的、要求和具体安排,组织发动党员认真参加评议活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队伍的现状,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反对形式主义,保证队伍建设的实际成效。

三、开展评议中的学习教育。贯彻教育为主的方针,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教育。一般由党委会发学习文件,各支部组织集中学习。

四、党员总结自评。党员要对照党章的要求,认真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开展自我批评,找出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总结自评工作。

五、党委召开党外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询和听取对党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向支部通报。

六、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以“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为准则,联系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突出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同志之间要坦诚相待,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审定。各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党委上报民主评议工作情况和拟处置党员的材料,学校召开党委会审定核准支部评议意见。

八、由党委对评议工作做工作小结。

九、党支部将党员考核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员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和申诉,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十、对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党员,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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