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湖南省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订、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树立高尚师德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充分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推进新教师青蓝工程,通过教学名师的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
第十一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推行教师荣退制度,组织荣退教师座谈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十三条 表彰师德先进典型。通过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等评选表彰工作,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宣传学校师德重大典型、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师德标兵,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开展师德建设课题研究。
第三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新进教师师德考察机制。对新进教师进行师德审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或引进。
第十七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优评奖、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制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建立失范行为惩处机制。按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及干部选拔等方面,设立师德评估环节,师德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和录选,师德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警示教育制度、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