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要求,进一步引导全体教职工坚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效遏制师德失范行为发生,切实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意识,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第二条 按照“规范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压实各年级、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责任。
第三条 对年级组、 部门在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通报警示:
(一)落实上级部门师德师风政策学习及宣传工作不到位的。
(二)落实学校师德师风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要求不到位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日常督导不到位、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四)对存在重大师德失范隐患事件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反映、上报的。
(五)对已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第四条 对存在《湖南师大附中教职工师德师风自查自纠负面清单》行为的教职工,经查实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予以通报警示教育: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管理,蓄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五条 对于经查实后确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进行警示通报,程序如下:
(一)约谈。由学校相关部门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师德失范对象,对其做出警示、教育。
(二)整改。被约谈人做出自我反思,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三)通报。对被约谈人落实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
(四)督导。成立师德师风建设督导小组对被约谈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反馈,举一反三,有效遏制同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警示教育。通过通报典型案例、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师德师风建设学习、强化教职工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第六条 本制度不代替对师德失范引起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对涉及违纪的行为,及时移送至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本制度自2022年9月24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