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印章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含钢印)、校领导名章,各处室、中心等具有刻章资格的机构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三条 印章形状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四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
第五条 学校印章所刊汉字,一般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第六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七条 新成立机构刻制印章:党委系统的,由党委办公室出具刻章证明,到长沙市公安局指定公司办理;党委系统以外的,由校办公室出具刻章证明,到长沙市公安局指定公司办理。
第八条 虚体机构一律不得刻制印章。
第九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经党办或校办查验后,按规定到长沙市公安局指定公司办理。原有印章同时交回党办或校办。
因机构撤销的,印章应在撤销当日立即停止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上交至党办或校办。
第十条 刻制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按相应规格报党办或校办刻制。
第十一条 刻制“XXX专用章”和缩印章,应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向主管校领导书面申请,经党办或校办审核后,按相应规定刻制。
第十二条 除学校刻制“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钢印外,各处室、中心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刻制电子印章。确属工作需要,需在电子文档上使用印章时,可采用扫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须参照相应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用印申请处室、中心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第十四条 名章之外的所有印章刻制完成后必须在党办或校办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五条 停用的印章需及时交回党办或火校办,由党办或校办登记后送档案室封存。印章持有处室、中心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十六条 任何处室、中心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 校内外任何处室、中心和个人均不得刻制带有“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湖南师大附中”等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培训等有关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校内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取缔禁止。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
第二十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印章移交单》,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印章如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党办、校办和保卫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的。
(四)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须按规定亲自用印。印章名称原则上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二十五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属常规性工作用印的,可由校领导书面授权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其负责审批使用。校领导有多个名章的,应明确每个名章的使用范围。
除常规性工作用印,校领导名章不得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
校领导名章不得用于签发公文。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用印后,党办或校办应保留一份文本。国内合作、捐赠以及合作办学协议书、合同书等用印,党办或校办应登记目录,主办处室、中心保留一份文本。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校印章,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在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二十八条 除合同专用章、校长书面授权职能部门对外使用的印章外,各处室、中心的其他各类印章对外使用限于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并且符合相关业务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其他事由须开具介绍信的,由本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校办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或在读学生,由党办或校办提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或德育与学生发展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开除处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读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及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名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