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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拒绝校园霸凌,守护青春阳光(桃子湖校区)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26 08:29:5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桔子洲派出所的警官,很高兴今天能走进师大附中校园和大家面对面交流。

青春是纯粹的、热烈的、向阳生长的。校园是我们安心读书,快乐成长的一方净土。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很有可能会接触到校园霸凌,校园欺凌的案、事件。今天,我就用几分钟的时间和大家聊聊“校园霸凌”这个话题。

说到“校园霸凌”,我没有很多概念,理论给大家分享,我只给大家讲四个真实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真真实实的发生在我市中学学生间,为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我将省去学校名称和涉案人员真实姓名,也请各位同学们认真聆听,仔细思考,这些案、事件在我们身边是否也存在、是否也可能发生。

案例一:2026年1月,我市某中学柳某与黄某在网上发生口角,双方在网上互骂后,为逞强斗狠,柳某与黄某相约至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附近约架。柳某伙同同学戴某,张某等人对黄某、易某实施了殴打。

法律后果: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柳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学们,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我想说两个意思。

1.约架不是普通打架,三人以上的约架属于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

2.如果有人找人约架怎么办?请大家坚决拒绝“约架”行为,拒绝“约架”不是软弱,拒绝“约架”就是拒绝犯罪。

案例二:2025年9月,我市某中学学生王某在学校学生寝室内与同学李某发生口头争执,随后王某将同学李某抱摔倒地,并用拳头连续攻击其头部,致李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学们,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不约架,两个人之间的打架也有犯罪的风险,所以我想告诉大家:

1.武力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2.被侵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将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2024年10月,我市某中学学生谢某为讲“哥们义气”,帮同学黄某“出头”,谢某、黄某等人向被害人陈某“讨要说法”,要求陈某下跪道歉,并用路边绿化带内木棍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谢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讲到这里,有些同学可能会想,都是殴打他人,为什么有些是故意伤害罪,有些是寻衅滋事罪,好,这是我今天留给大家的一个问题,大家可以通过自学来找到最佳的答案,当然以后有机会,我也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四:2026年1月,长沙市某中学学生罗某为满足自己的不良动机,趁女同学李某不备对其搂抱、环抱,同月,罗某又趁女同学王某不备对其抚摸胸部。

罗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猥亵他人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1.在女生不自愿的情况下,男女生之间不应该有任何身体接触。

2.女生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好自己。

同学们,以上四个案例,都是我们常见的校园霸凌的方式。当然校园霸凌的形式也远不止以上四种,因为时间的关系,我没有和大家分享更多形式的案例。我想说,法律与我们大家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每一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在法律的监督下,保护下开展,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衷心希望我们每一位亲爱的同学要学法、懂法、崇法。用法律这件最有力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好自己,也保护好身边的人。

我想对师大附中所有同学们说,反对校园霸凌,学校老师们、公安机关的警察叔叔是大家最坚强的后盾、我们不允许任何一件霸凌的案、事件在师大附中的校园内发生,如大家遇到有可能被霸凌的情况,请第一时间告诉老师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

最后祝师大附中全体同学在如此美丽的校园里向阳生长、不负青春,不负韶华!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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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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